基本解释
亦作“ 赐圜 ”。旧时放逐之臣,遇赦召还谓“赐环”。语本《荀子·大略》:“絶人以玦,反絶以环。” 杨倞 注:“古者臣有罪待放於境,三年不敢去,与之环则还,与之玦则絶,皆所以见意也。” 唐 张说 《出湖寄赵冬曦》诗之二:“ 湘浦 未赐环, 荆门 犹主诺。” 明 陈汝元 《金莲记·闻繫》:“自解一官,又经数载。 軾 儿謫任 武林 ,未获赐环消息; 辙 儿召居諫院,犹然落魄规模。” 清 陈康祺 《壬癸藏札记》卷一:“他书多称 稚存 赐圜,由 文正 力,盖非事实也。” 章炳麟 《驳康有为论革命书》:“呜呼 长素 ,何乐而为是耶?热中於復辟以后之赐环,而先为是齟齬不了之语,以耸东胡羣兽之听,冀万一可以解免。”